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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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振兴先生
主持会议。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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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西湖科技园西园八路 2 号 G 座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因现场出席
的股东人数较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15:00 正式召开,并于下午 17:45
会议结束。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本次
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6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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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7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71,057,3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25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出的股东会通知及现场审议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的议案》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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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姚成岭先生、韩振兴先生、何保山先生、樊
妙妙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81,490,3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8364%。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5,317,5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3.5606%。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0,569,2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4718%。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10,133,8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3.5925%。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吴思聪先生、孙建科先生、赵平先生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52,127,2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0.2141%。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4,207,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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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64.9957%。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7,231,0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8.2761%。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 1 、2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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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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