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5 证券简称: 三雄极光 公告编号:2025-070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31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栋一楼大会议室。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2 人,代表股份 174,537,56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8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73,603,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2.14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93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34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2,490,99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57,19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93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43%。
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温其东先生、陈君柱先生、曾亚敏女士通过线上会议
方式参加。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
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627,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8%;
反对 33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1%;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3.6010%;弃权 1,570,9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67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627,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58%;
反对 33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1%;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3.6010%;弃权 1,570,9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67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634,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97%;
反对 33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89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3.6010%;弃权 1,564,1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94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叶坚鑫律师、何安琪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