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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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升重大决策的
质量,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委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
任命,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不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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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
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需以书面
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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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经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会议做出
的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
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
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
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
更换。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
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或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
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
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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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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