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文旅: 曲江文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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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为审计委员会收集、提供审计委员
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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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
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
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
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
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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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
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
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
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
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
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
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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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
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
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
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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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
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
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
度。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
知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主持。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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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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