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2027 年)
为完善和健全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机制,提高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以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
划、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
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
的基础上建立明确的利润分配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
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
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的保障。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原则上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应当在总结三年以来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所列
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
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最终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方案。
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
润分配。
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
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特
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五、附则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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