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748 证券简称:路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5-153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282025016 号)。因涉嫌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厦证监处罚字[2025]17 号)
(以下简称“《告知书》”),
具体内容如下: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征、魏聪、黄育苹、陈嘉鸿、郭伟、林海、
王军学、邹榕: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路桥信息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路桥信息涉嫌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2023
年、2024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5,835,974.32 元、25,764,001.49 元,分别占公
司披露 2023 年度、2024 年度营业收入的 6.66%、10.71%;虚增利润 15,307,059.32
元、
上述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路桥信息相关业务合同、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路桥信息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于征作为路桥信息时任董事长,全面主持公司工作,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
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聪作为
路桥信息董事、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部
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
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育苹作为路桥信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
人),协助分管智慧停车事业部,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同意确认相关收入,未
能确保财务会计真实、准确反映业务实质,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
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嘉鸿作为路桥信息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时任
智慧停车事业部副总经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
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伟作为路桥信息副总经理,分管智慧
轨道事业部,应当知悉智慧轨道业务提前确认收入情况,未勤勉尽责,在路桥信
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海作为路桥信息财务
部经理,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确认相关收入并调整成本,与公司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军学作为路桥信息营销中心
总经理助理,实施部分虚构业务并存在伪造业务合同和验收单的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邹榕作为路桥信息职
工监事,知悉公司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勤勉尽责,在路桥信息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于征作为路桥信息时任董事长,魏聪作为路桥信息董事、董事会秘书、时任
总经理,二人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违法情
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于征、魏
聪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于征、魏聪在禁入期间
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
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
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上述违规事项未触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5.1 条规定的涉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
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
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核算,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
字[2025]17 号)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