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宝蛋白: 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2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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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31   证券简称:索宝蛋白   公告编号:2026-003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为进一步推动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正)》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5 年 5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特制定《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
司的长远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为了公司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战略发展目标、盈利能力、股东的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
环境、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公司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
资金需求等重要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分配利润为依据;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
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表
决通过后生效。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利。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利润分配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以现金购买资产、对外
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2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
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
等因素,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
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四)公司利润分配周期
  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金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20%;
  (5)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时,首先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
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如果调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规模及现金
流量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拟定股东回报规划预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回
报规划每三年制定一次。
  (二)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规划期内需
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在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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