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信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2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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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748    证券简称:路桥信息         公告编号:2025-151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从而进一步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厦门
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
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含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对董事(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
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二)拟定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
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选及其任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五)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
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集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但应避免存在人事纠纷;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任职或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选任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三分之一
以上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
  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
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不得擅自公开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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