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
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审计及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
悉企业内部审计及内部控制流程。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对公司进行审计监
督。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
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
资料,包括: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
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
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书面说明材料。
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
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果;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第五章 审计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汇报,在公
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十七条 查阅、检查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
资料以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实地观察和盘点公司实物资产。
第十九条 采用访谈或调查问卷等方式,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总体规划和具
体要求,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后
续审查等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
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审计部将审计的
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实施现场审计。审计人员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通过审查会
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
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
值的审计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音频、视频等电子档案一并保存。
第二十四条 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
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编制审计报告。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
计单位。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
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报告审查。审计委员会收到应由其审查的审计报告后,对审计
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内容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
求其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并作出解释。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计决定,
交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决定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
到审计报告十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复审,由审计部成立复审
小组,人员安排不得与原审计小组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
发现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
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
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七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
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
露流程;
密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
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
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
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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