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与使用管理的规范
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数字政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的,所有会对公司股
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
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
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
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对外报送信息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
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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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
等方式。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
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形下向外部单
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
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
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
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证券部
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
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前,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
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
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
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附件四),保证不对
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保
密协议复印件留本部门或本单位备查,原件交由证券部统一保留存档,证券部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对外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
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以详细忘录,并归
档保存。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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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公开
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和/或使用公
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等外部单位
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
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
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
款。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
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
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修订。
附件:
(1)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2)保密提示函
(3)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单
(4)对外信息报送保密协议书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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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部门(单位)
接收信息单位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审核
签 字: 年 月 日
证券部审核
签 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批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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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
:
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
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本公司此次报送的
相关材料属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示如下:
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
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
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的,本公司将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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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单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 部门 (先生/女士)
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我单位使用上述信息人员的情况如下: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证券帐户号码
特此回函确认。
接收单位:
签收人员:
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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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保密协议
甲方: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众公司,其信息披露需严格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由于 的
原因,甲方需向乙方预先披露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为此,甲乙双方协商,对甲方预先向乙方披露的重大信息进行保密所涉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预先披露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为:
。
二、乙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本重大事项信息,直至甲方披露后。
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乙方应加强内部
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三、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
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四、乙方同意并确认,将本次重大事项的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
乙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五、乙方保证除因工作缘由知悉前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及主管领导外,其
他人员无法知悉甲方上述的材料信息,并承诺乙方及知悉前述信息的人员在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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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公告前不得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上述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甲
方,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所获收益应归甲方所有,给甲方造成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或盖章内容)
甲方: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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