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
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
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以及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
新闻采访、电话咨询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
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接待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具体
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接待活动中发表和公司有关的言论。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或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
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七条 公司经营情况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在年报、半年
报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公司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接待。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
资者会议等,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
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
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
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
约登记,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
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
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尽快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
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
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
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
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应做好保密工作。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
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
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接待活动进行备查登记,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
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
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
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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