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员工以外的
并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
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座谈会、分析会议、接受投资者及媒体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须向外部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
经与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
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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