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战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评估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状况,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
(八)对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保障公司经营安全;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
提案权。战略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议题及相关背景资料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
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至少提前三天以
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召集人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
会议,免于按照前述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可委托
其他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
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略委
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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