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2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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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召集人由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召集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
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
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的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管理
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
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见迹象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
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
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情况应当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
重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前,
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公司是否通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
和利润误导投资者,监督和评估相关财务舞弊风险,关注前期财务报告会计差错
更正的合理性、合规性。对于发现异常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
行否决,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
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则;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召集人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背景资料于会议召开三天前
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召开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应须至少提前三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
相关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
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召集和主持
会议,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记
名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
召开的,表决方式为通讯表决,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可记录的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等
均包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享有。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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