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履行了相关的
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工
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事项)、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
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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