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惠程: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9: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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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重庆惠程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
指派史玲莉、李晶晶律师于2025年12月31日对公司2025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
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等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文
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司于
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决定于 2025年12月31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召
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
月31日14:30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8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12月31
日(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本
次股东会结束当日)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5,303,9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1536%。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 125名(包括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代表公司股份7,582,0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2026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对
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采取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采取普通决议方式进行。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内
容一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议
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
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
股东会就公告中载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
意102,311,247股,反对559,000股,弃权15,70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4%。其中,
中小投资者同意7,007,336股,反对559,000股,弃权15,700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2.4202%。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101,896,711股,反对983,736股,弃权5,50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529%。
  以上议案均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章页)
           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田     渝
           经办律师(签字):
                            史玲莉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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