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律师见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00 点在山东省淄博市张
店区房镇三赢路 16 号公司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朱亦
军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25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3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
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
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第一、二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的议案,亦属于累积投票事项,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通过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5 名,具体如下: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7,983,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6,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693%。
表决情况:同意 37,983,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6,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693%。
表决情况:同意 37,983,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6,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696%。
表决情况:同意 37,986,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8,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584%。
表决情况:同意 37,983,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6,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689%。
通过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独立董事 3 名,具体如下: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7,985,3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7,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228%。
表决情况:同意 37,983,8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6,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693%。
表决情况:同意 37,983,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96,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68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和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颜克兵: 杜羽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