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维: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9: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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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奥特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于
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毕宗奎、赵书言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5 年 12 月 6 日至 7 日、12 月 24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毕宗奎、赵蓉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和内部控制情况;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公司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
状况等其他相关事宜。
  (六)现场检查手段:
沟通;
等资料;
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相关制度;同时,查阅了三会
会议文件等。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
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
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公司内部控制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并与指
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管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奥特维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抽查公司与关联方的大额交易
情况、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奥特维资产完整,人员、机构、
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
使用的相关会计凭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
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在募集资金使
用方面不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核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和信息
披露文件,关联交易协议、对外投资协议等,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奥特维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
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实体
进行担保,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对外投资均按照相应的决策机制进行。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业务合同、同行
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访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受光伏行业产能过剩影响,公司
业绩有所波动,但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
公司治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并
关注光伏行业波动带来的资产减值风险。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奥特维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本次现
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要求,对奥特维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
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资产完
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
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
相改变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不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公司经营模
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毕宗奎           赵书言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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