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德: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9: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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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
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
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等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
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
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预计金额。同时,针对公司发生
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
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须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
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务管理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
要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流程:
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司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
价信息,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
供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
等业务相关材料;
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
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进行
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或总裁,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
报。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
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内审部
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
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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