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形成提案后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或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原则上
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送
达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