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 亨通光电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9:09:5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
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公司应在其离职
后 3 个月内聘任新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
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
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亨通光电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