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 亨通光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9: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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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
司股份。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因公司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
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
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
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
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转
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上述主体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公司
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
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
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公司章程》对上述事项做出更严格规定的,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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