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
审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
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全体员工
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公司战略;
(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
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
会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事项、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有利害关系
的,应予回避。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
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做好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决定在
合适时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年度定期审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传达内部审计通知;年中不
定期审计,审计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
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
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
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
(四)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表明审计人员的身份。
(五)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
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六)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
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审计部。
(七)后续审计
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改进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对上市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资产设备投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投资事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期货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期货投资行为
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
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
进行证券投资。
(六)涉及资金拆借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资金拆借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拆借规模及风险是否超出公司承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重
点关注以下对外担保事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四)交易的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双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的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七)关联交易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范围、 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
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进行整理建
立审计档案,按年度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
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
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或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对外泄露审计数据、审计资料、审计报告等书面及
电子档案的;
(六)未经主管领导安排擅自要求下属公司提供与审计无关的信息、资料的;
(七)遗失公司配备的专用电脑、移动硬盘的,或随意将用电脑、移动硬盘
借与他人使用的;
(八)专用电脑、OA 信箱未设置密码保护或将密码泄密给外人,以及人员
离开未对电脑加以保护的;
(九)擅自将审计资料带回家或由非审计人员传递审计资料的;
(十)调离审计岗位未移交专用电脑、移动硬盘等工具的;
(十一) 有未能恪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
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