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拉普拉斯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
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
属分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
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不得占用公
司资金。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
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
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
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
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
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
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
全,预防、发现并制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
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
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防范资金占用核查机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
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
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
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
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
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
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
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
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
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九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
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
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或
者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
行为,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
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
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
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在该次股东会就
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
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
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
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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