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城科技: 关于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9: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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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80     证券简称:珠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8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
               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2
月31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34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及《关于对张建春、戚程博采取监
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34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8月26日,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珠城科技)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子)的关联交易
成交金额达到2,604.91万元,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8月26日,珠城科技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2025年度公
司与新亚电子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
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
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内容
  “张建春、戚程博:
  经查,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8月26日,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珠城科技)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子)的关联交易
成交金额达到2,604.91万元,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8月26日,珠城科技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2025年度公
司与新亚电子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建春、董事会秘书戚程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
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于2026年1月6
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
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公司相关人员将根据要求到浙江证监局
接受监管谈话。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
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
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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