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0 证券简称:珠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8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
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2
月31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34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及《关于对张建春、戚程博采取监
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34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8月26日,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珠城科技)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子)的关联交易
成交金额达到2,604.91万元,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8月26日,珠城科技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2025年度公
司与新亚电子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
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
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内容
“张建春、戚程博:
经查,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8月26日,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珠城科技)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子)的关联交易
成交金额达到2,604.91万元,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8月26日,珠城科技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2025年度公
司与新亚电子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建春、董事会秘书戚程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
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于2026年1月6
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
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公司相关人员将根据要求到浙江证监局
接受监管谈话。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
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
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