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发
表审核意见如下: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文光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
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文光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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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