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柏楚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
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
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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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
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
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
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
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一)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
情人登记表》(附件二)《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
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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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
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
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二)证券事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
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
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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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
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
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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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一: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方式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
涉文件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 □是□否
息知情人档案表 否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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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部门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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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 所在单位与 内幕信 知悉信 内幕信
所在单 职务/岗 身份证 知悉信 登记时 登记人
序号 姓名/名 上市公司的 息所处 息方(注 息内容
位/部门 位 号码 息时间 间 (注 4)
称 关系(注 1) 阶段 2) (注 3)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
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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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
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