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8: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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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
股份)投资行为,落实投资管理责任,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投资效率和效益,维护宏达股份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国资
委对国有企业投资相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宏
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结合宏达股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宏达股份及所属企业(统称“企
业”)。所属企业指宏达股份所属全资、控股的直属企业(含
分公司),以及纳入直属企业(含分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内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宏达股份或所属企业在
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资
产或权益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
  (一)
    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对
原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项目除外)、购置不动产
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等特许经营权类基础
设施项目、投资+EPC 类项目、土地使用权获取、房地产项
                — 1 —
目、采矿权获取、矿产勘查投资权限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执行。
  (二)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出资设立全资、独资、控股
(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含分公司),对已出资企业追加投
资,以及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产业
基金、引导基金等)出资、债转股等。获取探矿权、购买专
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产能指标、能耗指标等无形资
产投资(不含特许经营权类基础设施项目、土地使用权获取、
采矿权获取、矿产勘查类)
           ,投资权限按照股权投资执行。
  第四条   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务宏达股份发展战略,聚焦主责主
业,注重业务协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宏达股份高
质量发展。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
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
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
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职能导向。战略性投资项目,以夯实产业基础、
实现转型发展为目标,兼顾产业布局与投资收益;市场竞争
性投资项目,处于充分竞争领域且完全采用市场化运作,以
风险可控、经济效益最优、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
注重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
  (五)分类监管。强化投资主体责任,规范投资主体行
为,加强投资事项决策和执行监管。
             — 2 —
  第五条   相关术语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宏达股份董事会或股东会
决定的投资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投资额,全资及控股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的投资额是指项目投资总额;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额是指投
资主体在项目总投资金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探矿
权获取项目除外,全资及控股探矿权项目投资额指项目投资总
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
权等。
  (三)本办法所称主业,宏达股份主业是指依据发展战
略规划制定的核心主业及培育主业,所属企业主业是指依据
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宏达股份确认的核心主
业及培育主业;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四)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的投资活动。
 (五)本办法所称市场竞争性投资项目是指处于充分竞
争领域且完全采用市场化运作,以风险可控、经济效益最优、
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注重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的
投资。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宏达股份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
                 — 3 —
司进行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投资
管理中履行相关职能。
  第七条   重大投资管理事项,必须经宏达股份党委会前
置研究。
  第八条   宏达股份总经理办公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的投资管理事项进行决定,并参与非授权范围的投资管理事
项讨论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第九条   宏达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对宏达股份重
大战略和投资管理事项进行研究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根
据议事规则对宏达股份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宏达股份建立专家顾问咨询机制,根据需要对
投资项目进行分析研究,为投资立项或投资决策提供支撑。
  第十一条   宏达股份战略投资部作为宏达股份投资管
理综合业务部门,负责投资管理统筹工作;宏达股份其他相
关部门作为投资管理工作的重要参与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
相应职责;各所属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是本企业投资活动的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投资活动全面负责。
         第三章   投资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逐级落实责
任,建立投资活动管理体系;建立投资管理联动机制,发挥
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会监督、产权管理、绩效考核、资本
               — 4 —
运营、干部管理、监督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监管职能
合力,实现对投资活动全程全面管理。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
出等工作的研究论证。新投资项目在决策前,应深入进行技术、
市场、经营、财务、合规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对投资所在国家(地区)
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进行评估,
境外重大投资项目须委托独立、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
行全面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
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境外非主业投资的,应与具有相
关主业优势的公司合作开展。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项目投资决策前实施立项。宏达股
份拟直接投资项目由宏达股份战略投资部牵头开展立项研究,
组织编制投资立项材料,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
项目审查。所属企业拟投资项目由所属企业开展立项研究工作,
在履行内部立项决策程序后将项目立项材料正式报送宏达股
份完成立项决策流程。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未履行立项程序或是立项未经批
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出约束性报价、参与对外正式投标
或向政府部门报批等。
               — 5 —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是各自投资项目实施后的责任主体,应
严格按照对应决策机构依法批准的内容实施投资事项,未按
投资决策权限履行完毕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不得擅自实施
或变更。投资主体各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履行项目监督、管
理职责。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组织实施,各投资主体
应安排经办部门或人员处理具体事项。项目投资合同、项目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重要管理决策制度,应按规定履行法
律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应结合投资项目的决策过程、风险识别
及防范、财务预期指标等开展投中管理工作,定期对实施、
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
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将运用于完善投资管
理机制、优化同类项目投资决策、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
授权放权动态调整及责任追究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采用对比法,即根据
评估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比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实施
方案或调整批复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以及项目的
合法合规性等指标。
                — 6 —
  第二十二条   企业每年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后评价,
主要对研究决策、建设运营、资金使用、风险管理、投后管
理、投资收益等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宏达股份建立投资管理工作综合评价机
制,评价结果与相关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
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风险
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
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报告、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
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定期对投资风险管
理体系进行评估和优化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场竞争性投资项目应积极引入社会各
类投资机构参与。重大股权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由独立、
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宏达股份对外投资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各投资主体应配合宏达股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对外
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对于违反保密要求、泄露相关秘密或谋取
私利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机构的责任。
                — 7 —
          第九章 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收回对外
投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
  (二)因投资项目(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的;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
经营的;
  (四)投资合同约定投资项目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
生时;
  (五)宏达股份认为有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转让对外
投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企业)出现连续亏损,扭亏无望、没
有市场前景的;
  (三)因投资主体资金不足而难以补充投资资金的;
  (四)宏达股份认为有必要转让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
《股票上市规则》、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
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 8 —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
投资管理职责造成企业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对投资
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所在
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2012 年 8 月 30 日第
  《宏达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宏达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授
权宏达股份战略投资部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宏达股份可
在遵循本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指引或细则。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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