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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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25 -059 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
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金额:1、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赛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 315,730,399. 02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8 年 8 月 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2、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 3,495,000 元;3、双
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2 个日历月,向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127,099,143 元;4、一审本
诉案件受理费 3,299,819.29 元,由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887,082.18
元,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2,412,737.11 元;鉴定费
元,由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1,700,000 元,赛鼎工程
有限公司负担 91,751.47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091,570.76 元,由赛
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978,833.65 元,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负担 4,112,737.11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判决事项涉及的利
息、赔偿金、案件受理费影响当期损益,而合同价款、质量保证金与
损益无关,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
金额以经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双
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于2025年12
月30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3)最高法民终41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赛鼎公司” )
   法定代表人:周恩利,该公司董事长
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宝,该公司总经理
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8月8日立案受理,具体详见
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宝泰隆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临2019-014号)
                             。
  诉讼过程中,龙煤天泰公司针对赛鼎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等诉请进
行了答辩,提出赛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义务向龙煤天泰公司交付合格
工厂,其主张全额支付合同价款条件不成就。涉案项目存在严重的设
计缺陷和质量问题,并提出对涉案项目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作司法鉴
定的申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
院进行了司法鉴定。2021年12月19日,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作
       ,2022年1月29日,龙煤天泰公司根据《鉴定意见书》
出《鉴定意见书》
提交了反馈意见,2023年8月14日,公司披露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
          (2018)黑民初91号,具体详见公司临2023-054
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号公告。
  自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
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最高
法民终416号,判决如下:
内向赛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15,730,399. 02元及利息(利息
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施解决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鉴定意见第十一条鉴定意见确定
的设计缺陷问题;
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 3,495,000元;
历月,向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127,099,143元;
行《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制10万吨/年芳烃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
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义务;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3,299,819.29元,由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鉴定费3,100,000元,由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91,751.4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1,570.76元,由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上述判决事项涉及的利息、赔偿金、案件受理费影响当期损益,
而合同价款、质量保证金与损益无关,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金额以经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尽管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存在设计缺陷问题,并判决赛鼎公司
向龙煤天泰支付赔偿金 3,495,000元,但公司认为这一赔偿金完全不
足以弥补其缺陷问题给龙煤天泰带来的损失,且在缺陷问题尚未解决
并通过龙煤天泰验收的情况下即判决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显失公平,
公司对二审判决结果持保留意见,已组织专业律师团队对判决进行深
入分析和研判,并将依法在研究后决定是否申请再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最高法民
终416号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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