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8: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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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股东代表或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召开前将提名提
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
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召开前,将
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向董事会报告;
  (三)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
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
情形等;
  (四)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九)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
董事会召开前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必须委托独立董事出席并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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