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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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lands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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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
《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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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的公告》;
(四)《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的核查意见》;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六)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
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七)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八)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九)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决定召开。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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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14:30在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花园大厦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
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邵徐君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主持
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188 人,代表股份 5,513,8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代理人共计 194 人,代表股份 160,727,2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88 人,代表
经查验,上述股东均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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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计票。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表决并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
监管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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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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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花园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公章) 张 晓 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鸿 张 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