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曼石油: 中曼石油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7: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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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
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一种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保障公司资
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
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部”),负
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
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必要时,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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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抽调期间被抽调的会计人员保持独立性。从事内
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
经验。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
经费预算由审计委员会审核后纳入公司年度预算。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授
权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审计工作,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
始终保证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做到廉洁自
律,坚持原则,公开公正,严谨求实,保守秘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
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
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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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按时报送发展规划、
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
据),以及必要的电子文档;
  (二)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
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积极配合。对
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经劝阻无效,上报
管理层、董事会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长(或公司主要负责人)
报告;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风险状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年
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项目实施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一)审计准备: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或专项审计任务,确定审计项目,
成立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
单位送达《内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直接进行突击审计。
  (二)审计实施: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
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过程及结果作出记录,编制审计工作
底稿。
  (三)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就
审计发现的问题、初步结论和建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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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核实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报送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抄送公司管理层。
 (四)审计处理与整改: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监察部应下达《审计意见
书》,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五)后续审计:审计监察部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后续
审计,确保审计意见得到有效落实。
 (六)审计档案: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监察部应对所有审计资料进行整理、
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
的措施。
            第四章   审计信息报告与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
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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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
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董事长、总裁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
出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机构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
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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