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
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
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监管规定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 1 -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 2 -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及
股东通函(如适用)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3 -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沟通的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织工作。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公司应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
动平台等网络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专人
- 4 -
负责查看上证 e 互动平台的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按规
定及时处理和回复。
(四)公司网站:
箱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五)电话咨询、传真咨询: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
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
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
及时公布。
(六)现场参观、座谈:
场参观、座谈沟通。
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七)投资者说明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
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 5 -
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露说明会情况。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1)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事前公告,提前征集投
资者提问。
(2)公司应对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
(3)公司应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互动形式
- 6 -
可根据条件采取文字、视频、语音等。
(八)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投资者教育基地及其他方式。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规
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
通、接受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得发布、透露尚
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
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应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
情况,必要时可适当回应。按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规定和
要求应当公告的,须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牵头组织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战略发展部、证券研究所、计划财
务总部、风险管理总部、信息技术总部等部门协同配合。
第十二条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 7 -
(一)组织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工作机
制。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组织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及股东会。
(四)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上海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
(六)与大股东、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性联系,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七)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八)收集汇总公司有关信息,及时掌握公司经营情况。
(九)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十)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定期或不
定期撰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报告。
(十一)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十二)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参与公司分析师调研、业绩发布会及路演等
- 8 -
投资者交流活动,协助撰写推介材料、参与相关会议以及媒
体邀约等。
(二)配合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及时提供公司发展战略、
核心竞争力等信息。
(三)公司安排的其他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研究所主要职责如下:
(一)通过对公司每股指标、盈利能力、资本结构、偿
债能力、运营能力、成长能力、行业地位、概念板块等关键
指标和因素的分析,定期、不定期撰写关于公司分析报告,
供内部参考使用。
(二)加强与业内其他证券分析师的交流,并建立并保
持良好的关系。
(三)参与分析师调研、业绩发布会及路演等投资者交
流活动的组织工作,协助邀约行业分析师、撰写公司推介材
料、参与相关会议等。
(四)公司安排的其他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总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规定及时报送重大财务信息,配合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配合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及时提供公司经营的财
务信息,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前做好保密工作。
- 9 -
(三)配合参与公司分析师调研、业绩发布会及路演等
投资者交流活动,协助撰写公司推介材料、参与相关会议等。
(四)公司安排的其他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总部组织开展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
作。
第十七条 信息技术总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技
术支持。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在职责范
围内配合公司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
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结构、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 10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
者更容易接触到公司,具有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
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
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授权人员与分析师及媒体记者等
特定对象进行现场沟通前,应要求其出具所在单位证明及身
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1),但公
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授权人员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
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需要求其改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
调研的,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
参加采访或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授权经办部门应将调
- 11 -
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由来访人与接受采访的人
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同时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见附件 2),并在 1 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备办公室(董事会办
公室)
。
公司组织的投资者调研、分析师调研活动,在满足上述
要求的基础上,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两个交易日内
将调研活动通过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公开说明会的,原则上应提前刊
登公告,提示投资者参加。公开说明会召开后,及时填写《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公开说明会的
会议记录通过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八条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中违法违规的,经
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在年度考核中扣减相应
分数,并按照公司合规风险处置管理办法、合规问责管理办
法等进行问责、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有关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 12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
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准则
及公司廉洁从业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
利用职务之便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度《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 年修订)》(中
证〔2022〕426 号)同步废止。
- 13 -
附件 1
承 诺 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
内容)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
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活动。
承诺人: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 14 -
附件 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公司现场接待 电话采访、调研 公开说明会 定
调研形式
期报告说明会 重要公告说明会 其它场所接待
来访人员姓名及
其所在单位
日期、时间
来访地址
接待人员姓名及
其职务
主要内容:
附件清单 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书面记录等(含签字页)
日期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