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浙文互联 公告编号:临2026-002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互联”或“公司”)于近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
于对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浙文互联餐饮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4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浙文互联餐饮有限公司、唐颖、张磊、郑慧美、
王颖轶: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互联或公司)与参股公司北京浙
文互联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为关联方。经查,2021—2024 年,浙
文互联分别向餐饮公司提供借款 160.32 万元、336.63 万元、219.04 万元和 48.50
万元,用于餐饮公司设备采购、租赁场所以及支付员工工资等日常开办费用,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资金。公司在 2021—2023 年年报中均未将上述
借款披露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浙文互联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餐饮公司违反了《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唐颖、时任总经理张磊、财务总
监郑慧美、董秘王颖轶等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
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
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反思、汲取教训,
严肃整改,切实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
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