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力股份: 诺力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17: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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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11   证券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7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诺力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33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丁毅、毛英、戴文
斌、毛兴峰:
  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诺力”)系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诺力股份”)关联方。2024 年,诺力股份控股子公司中鼎智能
(无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智能”)与长兴诺力发生 605.67
万元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诺力股份未在 2024 年年报中披
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诺力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的规定。长兴诺力违反了《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 号)第三条的规定。诺力股份董事长丁毅、总经理毛英、时任董事会
秘书戴文斌、财务总监毛兴峰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
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
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到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
反思、深度总结、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制定修订了《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同时不断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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