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
意见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向国
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新世达壹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产投建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广州湾区智能传感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科改策源(重庆)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对本独立
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
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情况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为控制本项目财务风险,加强对本项目财务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
招商证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担任本项目的券商会计师。天职国际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本项目中协助招商证券完成财务尽职调查工作等。招商证券就本项目聘请天职国
际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招商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给天职国际。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招商证券尚未向天职国际支付费用。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为本项目已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本次重组有偿聘
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券商会计师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咨询顾问的行为,符
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俊卿 徐万泽
李金洋 杜云晓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