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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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
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
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
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或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
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公司(以下简称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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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以上公司的分支机构。部
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负责本制
度的贯彻与实施,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相关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重大事项的汇集、整理及信息披露
工作,并向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指
定联系人;
(四)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
的人员。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
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
义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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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本
单位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由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体收集、
整理工作。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确认,在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出现本制度规定需报告的情形时,指定联络人
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报告义
务人对本部门或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不因指定了联络人而豁
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相关
知情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披露该信息,不得先于公司在法定媒体披露前通过任何其他渠
道发布该信息。
第十一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公
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相关决议;
(二) 应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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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重大”指该笔交易或累计 12 个月内发生额或交易额(含
本次交易),相关测算指标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或如无法确定
具体金额,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经营
成果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重大”标准包括: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交
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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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进行上述指标测
算,否则以交易股权对应比例测算。
所谓“交易”指如下任何一个事项,即: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内);
贷款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 日常交易事项;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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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责任人应及时
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上述第 1、2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涉及上述第 3 项至 5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报告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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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
易金额,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因放弃权利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其放弃相关权利
的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款规定;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
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
适用前款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
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
前款规定。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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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前款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投资额度。
(五)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第 1 项至第 3 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 1 亿元;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
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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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
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
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上市规则》第 5.1.5 条所列重大差异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
的原因。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预计无法保密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出现前款第 3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
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
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
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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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
应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
适当和审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
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
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
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
绩快报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
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六)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
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项规定;
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宣告无效的诉讼;
未达到第 1 项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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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
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七) 重大风险事项;
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者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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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险情况。
重大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应披露的重大交易的“重
大”标准认定。
(八)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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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更;
形成相关决议;
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
核意见;
公司解聘,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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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卖等事件;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公司股票、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在其他单位任职变动、受到证
券监管机构处罚、未能履行与公司股份相关的承诺、国籍及长期居
留权变动等;
增持或减持本公司股份;
但不限于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
情况以及相关情况的后续进展;
作的引导基金等;
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其他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应披露的重大交易的“重
大”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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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条款所述重大事项,控股
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述条款所述重大事项,参股公司报告义务
人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通过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
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无论
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三) 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所提供的重大信息应经过审慎确认,并
对与之相关的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及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至董事
会秘书。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文书及详细情况介绍等。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
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时可暂缓报告,但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先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提请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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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按
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
(一)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决议情况;
(二) 该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
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
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该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该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 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七) 该重大信息涉及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中,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持续沟通,以便确认信息
披露时点或进行后续信息披露;
(八)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获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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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
组织公司相关各方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
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需披露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
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待达到信
息披露标准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
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审
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
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的流转、审核与披露的全程中,应尽量缩
小知情人范围,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责任部门
或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保密义务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
情节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发生本制度
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未上报,或报告的内容不及时、不真实、不准
确、不完整,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违规情形,给公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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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或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处罚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
告、罚款以及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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