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航: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航空安全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00: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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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航空安全委员会工作细则
         ( 2025 年 12 月 30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航空安全管理需要,建立高效的航空安全管理模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考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监管规则、《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航空安
全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航空安全委员
会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航空安全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
航空安全专家,为航空安全委员会的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因此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专家可以列席航空安全委员会会
议,但无权参与航空安全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
任命,负责主持航空安全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监督指导公司的生产和
人、财、物等资源的配置能满足公司安全运行的需要;
 (二)定期听取公司安全形势分析,并向董事会汇报;
 (三)研究处理公司航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决议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应
当以提案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会议由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
持。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经两名以上委员或主任
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发出,但经全体
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时限。会议文件应于会
议召开 3 日前发出。
  第九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
会议、通讯(视频、电话等)会议、现场结合通讯会议、书面
议案会议等。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
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
部门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航空安全委员会设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或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为其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
  第十三条   航空安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相
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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