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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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二月
致: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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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行政公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声明如
下:
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
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
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
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
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涉及的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相关事实
出(2024)皖15破申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寨嘉悦的破产重整申请。
同日,六安中院作出(2025)皖15破2号《决定书》,指定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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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担任金寨嘉悦的管理人(以下统称为“管理人”)。
限届满,《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表决通过。
准《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
止公司重整程序。
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执行报告》”),认为“金寨嘉悦
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
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即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管理人认为“金
寨嘉悦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重整计划执行结果
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即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第六章第五部分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
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指定收款账户;
管理人指定账户;
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根据金寨嘉悦向管理人提交的《执行报告》和管理人向六安中院提交的《监
督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0日,金寨嘉悦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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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重整计划,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履行职
务的费用、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税费等。目前,聘请专业机
构的费用、案件受理费等已支付完毕,剩余需支付的破产费用已预留至管理人指
定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一项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
方式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每家债权人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债权部
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每家债权人10万元
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根
据重整计划,聆达集团将为金寨嘉悦提供现金、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用于支付
金寨嘉悦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各类债务。
根据聆达集团于2025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收到重整投资人全部重整
投资款的公告》,聆达集团管理人账户已收到全体投资人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合计金额人民币1,059,252,845.76元,其中包括了应当向金寨嘉悦债权人分配所需
的偿债现金。截至2025年12月29日,已向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分配偿债资金1,600,000
元,其余债权人的偿债资金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的第二项标准。
户
根据重整计划,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
限内,全部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抵债清偿。根据重整计划,聆达集团将为金寨
嘉悦提供现金、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以股抵债的股票均由聆达集团提供。根据
聆达集团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本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26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2025年12月29
日。截至2025年12月29日,本次转增股票中用于清偿聆达集团及金寨嘉悦普通债
权的95,381,944股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
产处置专用账户。截至2025年12月30日,已向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分配转增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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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三项标准。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嘉悦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
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即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金寨嘉悦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重整计划执行
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即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
金寨嘉悦已依法向管理人提交《执行报告》,管理人已依法向六安中院提交《监
督报告》,管理人认为金寨嘉悦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
标准,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金寨嘉悦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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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袁华之
经办律师签名:
邬 丁
冉 含 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