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九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提交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
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本次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相关事项发表审核
意见如下: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次重组审计基准日更新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本次重组出具《湖南湘
投沅陵高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11 月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5〕2-525 号)、《湖南新邵筱溪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度、
投铜湾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11 月审计
报告》(天健审〔2025〕2-527 号)、《湖南湘投清水塘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 1-11 月备考审阅报告》
(天健审〔2025〕2-536 号),前述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可用于本次重组的
信息披露和作为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所的进一步意见对《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和
更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重组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本次重组报告
书草案修订稿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
议表决该等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李培强 丁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