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京能热力 公告编号:2025-069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维护公司合法债权利益,尽快实现债权回收,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意龙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意龙达”)、全资子公司北京华通兴远供热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通兴远”)拟与债务方白桂明、杨东红、北京富邦美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富邦美泰”)、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剑苑”)、龙
达(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文化”)和邵沛、吉林省中
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中懋”)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赵一波
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就白桂明、杨东红、富邦美泰、沈阳剑苑、龙达文化和
邵沛、吉林中懋(以下简称“债务方”)应向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被动财务
资助及其他应收款的偿还问题达成和解。
鉴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赵一波于 2022 年 2 月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已就上述
债务方股权转让款、被动财务资助及其他应收款的偿还事项,向公司控股股东北
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作出收回的承诺,并向京能
集团质押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为其承诺履行提供担保。本次通过《执行和解协
议》约定,由赵一波自愿以债务加入人之身份,与上述各债务方共同向公司承担
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固定总额、利息、违约金及公司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 11,676.96 万元(含
税),具体金额以实际签署的和解协议为准。
赵一波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公司与赵一波构成关联关系,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签订构成公司关
联交易。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本次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已经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本次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关联股
东赵一波将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赵一波,男,1978 年生,中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210103197809******,持有公司股份 34,462,187 股,持股比例 13.07%,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赵一波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与赵一波构成关联关系。
经查询,赵一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转让二级全资子公司
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其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和《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
份额的议案》。公司将原全资子公司沈阳剑苑 100%的股权以人民币 1,100.00 万
元的价格转让给吉林中懋,同时形成被动财务资助 1,224.54 万元(包含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时被动财务资助剩余金额 330.54 万元及后续涉诉案件判决京能热力代
沈阳剑苑支付本金金额 88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吉林
中懋剩余应付股权转让款 550 万元及剩余京能热力对沈阳剑苑被动形成的财务
资助 1,210.54 万元、华通兴远对沈阳剑苑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 14.00 万元。公司
将原二级全资子公司龙达文化 100%的股权以人民币 13.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邵
沛,同时形成被动财务资助 7,029.91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剩
余华意龙达对龙达文化被动形成的财务资助 3,449.91 万元。公司将原参股公司北
京世纪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5127%的股权以人民币 1,99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白桂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白桂明剩余应付股权转让款 623.25
万元。公司将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6667%的合伙
份额以 1,00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东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杨
东红剩余应付合伙份额转让款 500.0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
告编号:2022-012)、《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其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13)和《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深圳凯旋易细一期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合伙份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意龙达于 2020 年 3 月与富邦美泰签订《房屋租赁及供热
供冷合作意向协议》,约定在富邦美泰“小红门项目”开发建设完成并正式投入
使用后,由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华意龙达进行供热供冷并承租部分服务。根据合同
约定,华意龙达向富邦美泰支付了 2,900 万元预付金和保证金。因公司原实际控
制人赵一波与京能集团筹划京能热力控制权变更事宜,按照赵一波与京能集团约
定,华意龙达于 2021 年末与富邦美泰就“小红门项目”合作事项终止达成一致
并签订终止协议,富邦美泰应向华意龙达偿还 2,900 万元预付金和保证金。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华意龙达尚未收到富邦美泰应退还的预付金和保证金 2,900 万元。
为督促上述债务方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意龙达、华
通兴远已提起仲裁程序申请债务方尽快支付上述剩余股权转让款及其他应收款
项,主张裁决各债务主体履行付款义务、清偿全部欠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关仲裁案件的强制执行手续。其中,公司与吉林中懋合同纠纷案的强制执行仍处
于法院立案中,其余案件均已完成强制执行立案。
就上述债务方应归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被动财务资助及其他应收
款的回收及其向公司偿还事项作出承诺,并向京能集团质押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
份为其承诺履行提供担保。本次公司与债务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赵一波自
愿以债务加入人的身份,与上述债务方共同向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承担《执行
和解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固定总额、利息、违约金及公司实现债权的全
部费用),共计人民币 11,676.96 万元(含税)。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合同纠纷案件均已经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华意龙达、华通兴远已取得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案字
第 03357 号《裁决书》、(2023)京仲案字第 03356 号《裁决书》、(2023)京
仲案字第 03358 号《裁决书》、(2023)京仲案字第 03488 号《裁决书》、(2023)
京仲案字第 03486 号《裁决书》、
(2023)京仲案字第 03355 号《裁决书》、
(2023)
京仲案字第 03489 号《裁决书》。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均参照上述生效裁决金额确
定,利率参照上述裁决规定的年利率 13%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和解协议一》
甲方:北京华意龙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白桂明
丙方:赵一波
(1)债务本金:人民币 623.25 万元。
(2)仲裁费已偿还完毕。
(3)待还款项总数:截至本协议生效日,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剩余
款项合计 901.57 万元(暂以计算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协议生效的利息(违约金)
测算,具体金额以实际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生效日计算为准)。
(4)利息(违约金)计算规则:自生效裁决确定的起算时间起至本协议生
效日止,按照生效裁决确定的年利率 13%标准,以生效裁决确定的债务本金人民
币 713.00 万元为基数计算。
(5)丙方的债务加入及连带责任
丙方自愿作为债务加入人,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
(包括固定总额、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并就本协议项下
乙方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若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在保证期间内直接
要求丙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执行和解协议二》
甲方:北京华意龙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杨东红
丙方:赵一波
(1)债务本金:人民币 500.00 万元。
(2)仲裁费:人民币 6.49 万元。
(3)待还款项总数:截至本协议生效日,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合计 663.91 万元(暂以计算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协议生效的利息(违约金)测
算,具体金额以实际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生效日计算为准)。
(4)利息(违约金)计算规则:自生效裁决确定的起算时间起至本协议生
效止,按照生效裁决确定的年利率 13%标准,以生效裁决确定的债务本金人民币
(5)丙方的债务加入及连带责任
丙方自愿作为债务加入人,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
(包括固定总额、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并就本协议项下
乙方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若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在保证期间内直接
要求丙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执行和解协议三》
甲方:北京华意龙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富邦美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赵一波
(1)债务本金:人民币 2,900.00 万元。
(2)仲裁费:人民币 28.02 万元。
(3)待还款项总数:截至本协议生效日,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合计 4,076.58 万元(暂以计算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协议生效的利息(违约金)测
算,具体金额以实际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生效日计算为准)。
(4)利息(违约金)计算规则:自生效裁决确定的起算时间起至本协议生
效止,按照生效裁决确定的年利率 13%标准,以生效裁决确定的债务本金人民币
(5)丙方的债务加入及连带责任
丙方自愿作为债务加入人,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
(包括固定总额、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并就本协议项下
乙方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若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在保证期间内直接
要求丙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执行和解协议四》
甲方: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
丙方:赵一波
(1)债务本金:人民币 1,214.21 万元。
(2)仲裁费:人民币 14.27 万元。
(3)待还款项总数:截至本协议生效日,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合计 1,269.57 万元(暂以计算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协议生效的利息(违约金)测
算,具体金额以实际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生效日计算为准)。
(4)利息(违约金)计算规则:自生效裁决确定的起算时间起至本协议生
效止,按照生效裁决确定的年利率 3.65%标准,以生效裁决确定的借款本金人民
币 330.54 万元为基数计算。
(5)丙方的债务加入及连带责任
丙方自愿作为债务加入人,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
(包括固定总额、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并就本协议项下
乙方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若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在保证期间内直接
要求丙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执行和解协议五》
甲方:北京华意龙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龙达(北京)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邵沛
丙方:赵一波
(1)债务本金:人民币 3,449.91 万元。
(2)仲裁费:人民币 32.53 万元。
(3)待还款项总数:截至本协议生效日,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合计 4,003.76 万元(暂以计算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协议生效的利息(违约金)测
算,具体金额以实际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生效日计算为准)。
(4)利息(违约金)计算规则:自生效裁决确定的起算时间起至本协议生
效止,按照生效裁决确定的年利率 3.45%标准,以生效裁决确定的债务本金人民
币 3,449.91 万元为基数计算。
(5)丙方的债务加入及连带责任
丙方自愿作为债务加入人,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
(包括固定总额、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并就本协议项下
乙方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若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在保证期间内直接
要求丙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执行和解协议六》
甲方: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吉林省中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赵一波
(1)债务本金:人民币 550.00 万元。
(2)仲裁费:人民币 8.61 万元。
(3)待还款项总数:截至本协议生效日,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合计 744.12 万元(暂以计算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协议生效的利息(违约金)测
算,具体金额以实际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生效日计算为准)。
(4)利息(违约金)计算规则:自生效裁决确定的起算时间起至本协议生
效止,按照生效裁决确定的年利率 13%标准,以生效裁决确定的债务本金人民币
(5)丙方的债务加入及连带责任
丙方自愿作为债务加入人,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
(包括固定总额、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并就本协议项下
乙方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若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在保证期间内直接
要求丙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执行和解协议七》
甲方:北京华通兴远供热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
丙方:赵一波
(1)债务本金:人民币 14.00 万元。
(2)仲裁费:人民币 1.70 万元。
(3)待还款项总数:截至本协议生效日,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合计 17.44 万元(暂以计算至 2025 年 1 月 16 日协议生效的利息(违约金)测算,
具体金额以实际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生效日计算为准)。
(4)利息(违约金)计算规则:自生效裁决确定的起算时间起至本协议生
效日止,按照生效裁决确定的年利率 3.65%标准,以生效裁决确定的债务本金人
民币 14.00 万元为基数计算。
(5)丙方的债务加入及连带责任
丙方自愿作为债务加入人,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
(包括固定总额、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并就本协议项下
乙方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若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在保证期间内直接
要求丙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七份《执行和解协议》的具体情况以各方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为加快债权回收进度,维护公司合法利益而实施。本次
关联交易严格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交易条款以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结果为参照依据,经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具备合理性与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业务完整性和独立性无
重大影响。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资子公司与赵一波及其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表
意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赵一波签署和解协议相关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遵循了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