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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417 号
致: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实信用原则,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假设:公司向信达律师
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
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并对拟议提案
的具体内容作出了充分、完整披露。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地
点、方式、期限、议案,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权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表决,明确了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布了现场会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号码,并载明了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悦路 2 号振为科技园 1 栋 11 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
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2 名,代表股份 281,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
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该等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
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17,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的 99.9726%;反对 29,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192%;反对 29,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7 项相关制度的议案》项下的各项
子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35,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5%;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2,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4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35,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5%;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2,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4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35,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5%;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2,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4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35,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5%;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2,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4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35,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5%;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2,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46%;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34,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2,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865%;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54%;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1%。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14,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7%;反对 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61,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818%;反对 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1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44,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6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42,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280%;反对 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33%;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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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所涉关联股东陈志杰、陈玮钰、唐娟、珠海国汇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李观杰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关于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028,3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6%;反对 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5,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16%;反对 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8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826,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3,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615%。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808,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6,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425%。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808,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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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77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5,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368%。
(六)《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816,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4,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898%。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817,3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4,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942%。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816,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4,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881%。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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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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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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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忠 张潇扬
李稚宁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