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铁: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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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
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
机构在公司投资经营决策方面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委托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投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发展公司的支柱业务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进行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涉及以上所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涉及以上所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于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
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
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其章程或者其他
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低于第六条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
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
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
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对外投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具体事项,对于收到的对外投资
项目进行初步整理和审查后,提交有权决策机构逐级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六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投
资效益评估、可行性论证等。
          第四章 对外投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不满”、“未达到”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浙江海控南科华铁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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