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的
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赛
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对 2025 年第六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
经过审查,一致认为: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
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聘任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第六次会议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委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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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芳 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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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童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