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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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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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泓禧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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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 司 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bse.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
(提供网络投票)
》(公告编号:2025-106 号),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2025 年 12 月
会议室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5:00-2025 年 12 月 30 日 15:00。本
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前述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103,0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807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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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6,103,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6,103,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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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 审议通过《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1)关于选举谭震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 56,103,04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关于选举王燕妮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 56,103,04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四)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1) 关于选举蒋弘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 56,103,04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 关于选举秦琴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
同意 56,103,04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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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泓禧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