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科雅: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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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致: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等现
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
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件、说明和陈述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
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等问题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
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
文件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等相关问题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第 1 页 共 8 页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知”)。
   会议通知载明,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召开
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以及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
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备查文件等。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4:30 在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 455 号润江总部国际 9 号楼
召开,公司董事长齐承英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其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
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5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44,002,9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877%。(截至股权登记
                         第 2 页 共 8 页
日公司总股本为 120,54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 5,311,914 股,
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10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 38,939,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933%。其中,中小股
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76,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2%。
   网络投票表决股东 4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063,62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44%。其中,
                  中小股东 4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063,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44%。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外,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载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亦未出现取消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
监票,并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并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
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宣布表决和议案的通过情况。
   (三)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第 3 页 共 8 页
   总表决结果:同意 43,969,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73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06,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482%; 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323%;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总表决结果:同意 43,969,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73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06,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482%; 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323%;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总表决结果:同意 43,969,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第 4 页 共 8 页
总数的 0.073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06,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482%; 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323%;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总表决结果:同意 43,969,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73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06,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482%; 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323%;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95%。
   总表决结果:同意 43,969,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73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06,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482%; 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第 5 页 共 8 页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323%;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95%。
   总表决结果:同意 43,969,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73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06,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482%; 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323%;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95%。
   总表决结果:同意 43,969,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73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06,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482%; 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323%;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95%。
   总表决结果:同意 43,969,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73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23%。
                     第 6 页 共 8 页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06,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482%; 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323%;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95%。
   总表决结果:同意 43,969,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73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2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06,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482%; 反对 3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323%;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95%。
   经核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律师签字后生效。
                     第 7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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