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东微: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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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燕东微”或“贵司”)的委托,就贵司拟实施的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参阅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2025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授予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审批所属企业中长期激
励改革方案职权的通知》
          (京国资[2025]15 号,以下简称《授权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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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核查了贵司提供的与本次
股权激励事宜相关的书面资料:
  《关于审议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以
下简称《议案》);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方案》(以下简称《授予方案》);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批复》(京电控绩效字〔2025〕192 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依据,仅通过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的方式出具法律意
见。贵司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贵司向本所
提供的文件资料如为复印件、传真扫描件或电子文档资料,则复印件、
传真扫描件、电子文档资料应与原件一致。
存在的事实及对该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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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行政区和台湾)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全面、不准确,则该等结
论也将做相应修正,但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务水准和执业方式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上述资料、文件和介绍
信息因任何原因导致的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本所均不承担责任。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见启者的不当使用而导致
的不利后果,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根据以上书面材料,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符合规定
  (一)燕东微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燕东微系由北京燕东微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整体变更设
立,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2〕2575 号文,燕东微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燕东微公开发行 17,986.561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正式挂牌交易,股票简称“燕东微”,股票代码为
“688172”。
   根据燕东微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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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系统的查询,燕东微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125734D
  法定代表人                     刘锋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142761.8097 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2000-12-28 至 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西八间房
              制造、加工半导体器件;设计、销售半导体器件
            及其应用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出租商业用房、
  经营范围      出租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二)燕东微可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第七条:“上市公
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
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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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五条规
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
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二)薪酬委员会由外部
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三)
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
体系;(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
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五)证券监管部门规
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
条规定:“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及其控股的上
市公司和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包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企业及
因特殊情况暂未纳入合并范围、但国有股东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
  根据燕东微提供的《股票激励计划》,燕东微不存在《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情形,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同时,燕东微属于北京市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的控股上市公司,在《关于市管企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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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
主体范围内,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燕东微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具备本次股票激励实施主体的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合法合规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燕东微提供的《股票激励计划》共分为十五章,分别为释义;实
施本计划的目的;本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本计划的激励工具、标的股票和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时间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本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及激励对
象发生异动的处理;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原
则;其他重要事项。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第八条规定:“激
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
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
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任职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
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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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
骨干。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
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重点应是对公司经营
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不得随
意扩大范围。未在上市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的人员(包括控股
股东公司的员工)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境外上市
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根据燕东微提供的《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技术、业务和管理骨干,不包括市管
干部、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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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股权激励对象的要求,不存在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方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拟
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为标的股票来源:(一)
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
次授予权益日起不得超过 10 年。”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
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八条规
定:“股权激励的方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
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的方式。”
第十条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条
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绩效考核目标应由股东大会
确定。”
  根据燕东微提供的《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
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燕东微的 A 股普通股股票或燕东微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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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不超过 84
个月。本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3509.00 万股,占本
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2,761.81 万股的 2.46%,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燕东
微股本总额的 2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2809.00 万股,占本
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97%,预留 700.00 万股,占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9%,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 19.95%,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
量的 20%。
  根据燕东微提供的《考核办法》,本次激励计划已建立绩效考核
体系和考核办法。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
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
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
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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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0%。”
  根据贵司提供的《股票激励计划》及《议案》,本次激励计划发
行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13.62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激励对象范围、激励
方式、授予价格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票
激励计划》等股权激励制度合法合规。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
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授权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北京电控已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批复同
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燕东微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应当履行下列主要程
序:
  (一)燕东微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董
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
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意见。
  (三)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
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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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公示意见。燕东微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
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燕东微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
交易行为。
  (五)燕东微经燕东微股东会审议通过。
  (六)股东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
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
记)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燕东微应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提交燕东微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
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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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
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第五十五条规定:
                              “上
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
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第五十六条规定:“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
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
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
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当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前,就股权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
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需向
本所提交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申请,经本所确认后,及时联系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
司还应当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授予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燕东微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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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第三条规定:“上
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燕东微提供的《股票激励计划》等材料,本次激励计划已按
规定载明相关事项,其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明显损害燕
东微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股票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及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同时,《股票激励计划》已载明激励对象的资
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且燕东微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
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燕东微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第 13 页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票激励实施主体的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激励对象范围、激励方式、授
予价格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股票激励计划》
等股权激励制度合法合规;
  (三)燕东微应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提交燕东微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四)燕东微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贵司决策之参考。
               第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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