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燕东微 股票代码:68817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三)本计划的激励工具、标的股票和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时间安排 .... 8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6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
(九)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
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燕东微、上市公司、
指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本独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财务顾问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限制性股票 指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电控 指 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84
有效期 指 个月;本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全部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不超过 8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与归属条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与归属所必须
指
件 满足的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指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归属日 指
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171 号文》 指
通知》
《指导意见》 指 《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
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上市公司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
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
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
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
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
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会决
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
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意见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
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工作指引》
《试行办法》
《管理办
法》
《指导意见》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
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技术、业务和管理骨干。本计划激励对象不
包括市管干部、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300 人,具体包括: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
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技术、业务和管理骨干。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控
股子公司(或具备实际控制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已经同时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
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
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按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
发展情况而定,且预留激励对象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重复。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前,公司应在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名单,且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
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
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
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
应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及数量
本计划采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3,509.00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2,761.81 万股的 2.46%。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9%,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计划预留部分
权益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
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或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归属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价格或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
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本计划的激励工具、标的股票和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时间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及分配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68.00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5%,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94%,其中预留
类限制性股票权益总数的 48.53%。
本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第一类限制性
类别 激励额度(万股) 占股本总额比例
股票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管理骨干 3 人 35.00 51.47% 0.02%
预留部分 33.00 48.53% 0.02%
合计 68.00 100.00% 0.05%
注: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本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全部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84 个月。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对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
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董事会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
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不得授予期间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计
划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授予第
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 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第一个解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除限售期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除限售期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除限售期 次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与上述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均
保持一致,具体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授予第
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 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第一个解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除限售期 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除限售期 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除限售期 留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及分配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3,441.00 万股,占本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41%,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8.06%,其
中预留 667.00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7%,占本计划拟授
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权益总数的 19.38%。
本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占股本总额
类别 激励额度(万股)
股票总量的比例 比例
首次授予技术和业务骨干合计
其中:外籍人员合计 11 人 272.00 7.90% 0.19%
预留部分 667.00 19.38% 0.47%
合计 3,441.00 100.00% 2.41%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本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全部限制
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不超过 84 个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
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
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失效。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董事会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本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
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
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述不得归属期间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计
划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授予第
归属时间
排 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与上述首次授
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时间和归属安排均保持一致,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授予第
归属时间
排 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
申请归属的该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在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应将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
锁定至其任期满后解除限售或归属,并根据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
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或归属。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当年激
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本计划
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
(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13.62 元,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满足授予
条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3.62 元的价格
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
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一)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27.23 元/股;
(二)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为 27.22
元/股;
(三)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为
(四)以下价格之一: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27.34 元/股;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26.93 元/股;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25.46 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的 50%: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
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
盘价;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
平均收盘价。
(四)以下价格之一:
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者审计部
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商业秘密、实施关联交
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
的;
(4)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
(5)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的;
(6)近两个年度考核周期考核结果为 C 或 D;
(7)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被予以辞退;
(8)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0)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1)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2)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期内,公司必须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或分批
次办理归属事宜: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者审计部
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商业秘密、实施关联交
易损害公司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
(5)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的;
(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被予以辞退;
(7)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9)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0)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1)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
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1)-(7)款规定的,该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
激励带来的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回
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
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8)-(12)款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回购时市价与授予
价格的孰低值,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或归
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或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归属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各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第二类限 业绩考核目标
制性股票归属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 年新增专利申请数不低于 70 件;3.2027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34.1
属期 亿元;4.2027 年 EOE 不低于 7.5%或 2027 年 12 吋晶圆产品出货量不
低于 25.8 万片。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 年新增专利申请数不低于 70 件;3.2028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42.7
属期 亿元;4.2028 年 EOE 不低于 8%或 2028 年 12 吋晶圆产品出货量不低
于 28.1 万片。
第三个解除限售/归 年新增专利申请数不低于 100 件;3.2029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51.2
属期 亿元;4.2029 年 EOE 不低于 8%或 2029 年 12 吋晶圆产品出货量不低
于 40 万片。
注:1.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研发费用为上市公司披露口径;
软件著作权合计数量;
利息支出、折旧和摊销(包括激励成本摊销)之前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
者权益的平均数。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进行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等事项的,计算当年和
募投项目达到可研达产预期收益或研发目标前期间的 EOE 指标时,可剔除相关因素对指标
的影响;
因非正常原因及特殊因素出现财务指标异常或明显不可比,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
可由公司董事会适当调整对标样本。
绩受到重大影响(如: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相应战略举措、自然灾害、战争、社
会异常事件等),可由燕东微董事会提出本计划考核期展期或修订申请,提交北京电控审议、
燕东微股东会审批。
若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条件,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申万行业分类,燕东微属于申万行业“电子-半导体-分立器件”,公司
在该行业样本公司中选取主营业务与燕东微相似、具有可比性的企业作为对标样
本。
经过筛选,本激励计划选取 14 家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
资产重组等情况,因非正常原因及特殊因素出现财务指标异常或明显不可比、或
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可在北京电控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适当调
整对标样本。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和公司内部各类考核制度,由公司对激励
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综合评价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额
度与实际归属股份数量。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当
年实际解锁额度=解锁比例×个人当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锁额度;激励对
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解锁/归属比例视个人综合评价考核结果确定。不同的综合评价考核结
果对应不同的解锁/归属比例。
综合评价考核结果 S/A/B C D
解锁/归属比例 100% 50% 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
未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注销处理;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全部或部分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回购时市价”
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收盘价。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激
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公司选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专利申请数、营业收入、EOE或12吋晶
圆产品出货量4个指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上述4个指标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研发力
度及研发成果、回报能力、成长能力及收益质量,是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及经营效
率的核心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能够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或归属
的条件。
综上,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七)本计划其他内容
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禁售期、
限售期、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归属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
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上市公司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者审计部
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
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本
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按
照《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程序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归
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
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下列现象: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商业秘密、实施关联交
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
的;
(4)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
(5)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的;
(6)近两个年度考核周期考核结果为 C 或 D;
(7)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被予以辞退;
(8)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0)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1)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2)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
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十章之 10.4 条
等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试行办法》《管理办法》
的规定: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
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
出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十章之 10.8 条、《管理办法》第十四和十五条、《试
行办法》的规定。
(五)对本激励计划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13.62 元,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满足授予
条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3.62 元的价格
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
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50%:
(一)本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27.23 元/股;
(二)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为 27.22
元/股;
(三)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为
(四)以下价格之一: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27.34 元/股;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26.93 元/股;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25.46 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的 50%: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
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
盘价;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
平均收盘价。
(四)以下价格之一:
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 10.6 条的规定,相关
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或归属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等处置权”、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全部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不超过 84 个月;本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全部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不超过 84 个月。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或归
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或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归属条件。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各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第二类限 业绩考核目标
制性股票归属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 年新增专利申请数不低于 70 件;3.2027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34.1
属期 亿元;4.2027 年 EOE 不低于 7.5%或 2027 年 12 吋晶圆产品出货量不
低于 25.8 万片。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 年新增专利申请数不低于 70 件;3.2028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42.7
属期 亿元;4.2028 年 EOE 不低于 8%或 2028 年 12 吋晶圆产品出货量不低
于 28.1 万片。
第三个解除限售/归 年新增专利申请数不低于 100 件;3.2029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51.2
属期 亿元;4.2029 年 EOE 不低于 8%或 2029 年 12 吋晶圆产品出货量不低
于 40 万片。
注:1.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研发费用为上市公司披露口径;
合计数量;
折旧和摊销(包括激励成本摊销)之前的净利润,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的平均数。若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进行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等事项的,计算当年和募投项目达到可研达产预期收益或研发
目标前期间的 EOE 指标时,可剔除相关因素对指标的影响;
因及特殊因素出现财务指标异常或明显不可比,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可由公司董事会适当调
整对标样本。
若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条件,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这样的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对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解除限售/归属期
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
益与员工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
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5、10.7 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日/归属日之间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
公积。
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费用进
行计量、提取和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有关监管
部门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同时提
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
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
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成正相关变化。
因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
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上市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激
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公司选取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专利申请数、营业收入、EOE或12吋晶
圆产品出货量4个指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上述4个指标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研发力
度及研发成果、回报能力、成长能力及收益质量,是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及经营效
率的核心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指标,
能够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或归属
的条件。
综上,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确定
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期
内,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归属时,
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者审计部
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商业秘密、实施关联交
易损害公司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的;
(5)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的;
(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被予以辞退;
(7)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9)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0)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1)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
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1)-(7)款规定的,该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
激励带来的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回
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
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8)-(12)款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回购时市价与授予
价格的孰低值,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十章之第 10.7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草案
原文为准。
激励计划尚需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决议;
议决议;
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项目负责人:张林
联系电话:010-86451640
传真:010-56160130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