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0 2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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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
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第五条   上述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
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拟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人数。因董
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需要增补时,
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董事人数与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的差额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单独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得与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有任何重复。
     第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则及
表决票的填写方法作出详尽的说明及解释。
     第九条   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候选人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相关表决权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十条   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均单独适用累积投票制,即:
     (一)累积表决权分别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权分别与应选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同。
     (二)表决权分别集中行使:股东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累积
表决权仅可以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范围内集中使用,不能用于其他提
案。
  (三)表决结果分别计算。
  第十一条    表决时,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股东代理人遵照授权委托
书指示)将拥有的累积表决权集中或分散使用。
  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无效,
视为放弃表决权利。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
表决票时,其表决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累积表决票
数的 1/2 以上时,即为当选。
  第十二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
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则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所持
累积表决票数。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
及与会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总数。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当选的董事名单。
  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是公司章程有关累积投票制的细化和补充。本细则未尽事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
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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