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
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
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
“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
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联交所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在全面深入地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但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
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
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
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
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有关法律法规强制
规定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
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七条 在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
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将历
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
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
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
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
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
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
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
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
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
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
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
报道。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接受调研
第四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
音录像。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依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签署承诺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和调研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
作出报道。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
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
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互动易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
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五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
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
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
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
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
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九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
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
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要求
第六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六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
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
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
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